我國基本水情一直是夏汛冬枯、南豐北缺、水資源時空分布極不均衡,人均水資源量約為世界平均水平的35%,用水效率與國際先進水平還存在一定差距。《條例》的出臺,確立了我國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法規制度,既是我國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的內在需求,也是我國推動綠色低碳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必然要求。
《節約用水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保障國家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節約用水(以下簡稱節水),是指通過加強用水管理、轉變用水方式,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資源消耗、減少水資源損失、防止水資源浪費,合理、有效利用水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 節水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遵循統籌規劃、綜合施策、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堅持總量控制、科學配置、高效利用,堅持約束和激勵相結合,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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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完善鼓勵和支持節水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的政策措施,加強節水科技創新能力建設和產業化應用,強化科技創新對促進節水的支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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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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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用水應當計量。對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應當分別計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水資源嚴重短缺地區、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限期建設農業灌溉用水計量設施。農業灌溉用水暫不具備計量條件的,可以采用以電折水等間接方式進行計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不得干擾用水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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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狀況,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合理調整種植養殖結構和農業用水結構,積極發展節水型農業,因地制宜發展旱作農業。
國家對水資源短缺地區發展節水型農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四條 國家支持耐旱農作物新品種以及土壤保墑、水肥一體化、養殖廢水資源化利用等種植業、養殖業節水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節水農業試驗示范和技術培訓,指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用節水技術。
第二十五條 國家發展節水灌溉,推廣噴灌、微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集雨補灌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水資源短缺地區、地下水超采地區應當優先發展節水灌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推動節水灌溉工程設施建設。新建灌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節水灌溉工程技術標準。已經建成的灌溉工程設施不符合節水灌溉工程技術標準的,應當限期進行節水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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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提高用水效率。
水資源短缺地區城鎮園林綠化應當優先選用適合本地區的節水耐旱型植被,采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水資源短缺地區應當嚴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觀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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